靜宜大學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辦法
民國103年11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為維護教職員工與工作環境之健康與安全,依據學校衛生法、職業安全衛生 法、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法規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適用對象:
一、 以下對象服務滿一年者,得參加學校定期健康檢查或補助相當金額參加校外健康檢查。
(一) 專任教師、專案約聘教師
(二) 職技員工、約僱人員
(三) 軍訓教官、護理教師
二、 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,應每年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。
第三條 經費來源與補助金額:
每學年辦理一次教職員工健康檢查,由教職員工福利金項下支應,其補助金額則由「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委員會」議決之。
第四條 健康檢查結果:
一、 教職員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,應由本校妥善管理;檢查結果有異常者,經本人同意,得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;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,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,應採取健康管理措施。
二、 依健康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,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員工,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。
三、對罹患或疑似罹患傳染性疾病之教職員工,依學校衛生法與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。
四、視需要辦理健康檢查結果說明會。
第五條 校外健檢補助費之申請:
一、 申請程序:
申請者應於受理時程內,將應檢附資料送人事室進行查核,核准後由出納組辦理撥款作業。
二、 應檢附資料:
(一) 靜宜大學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單。
(二) 健康檢查報告副本,檢查項目至少需含有符合勞工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。
(三) 健康檢查收據。
第六條 本校新進教職員工於報到時應檢附體格檢查報告,以識別員工之工作適性。
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,依相關辦法辦理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公告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102年10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