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為確保本市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(簡稱:AED)管理員之AED管理維護品質及急救知能,依據「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」第6條及「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(AED)安心場所之認證作業原則」規定,AED管理員應完成180分鐘之完整版訓練以及40分鐘之管理員訓練課程,共計220分鐘,並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,先予敘明。
二、檢附本局修正之「AED管理員補證/換證流程圖」,旨揭流程將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,敬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配合辦理。
三、副本抄送衛生福利部核可之本轄相關訓練機構,請依前揭規定辦理開課及發證事宜;另請本局各相關科(處)室,轉知所屬配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