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性別平等意識與校園性別事件基本概念
貳、性平相關法規與處理程序
- (一) 性別平等教育法 ( 性平法 ) → 審查身分
─ 校園,做為教育場所,學習關係→教育部。
─ 學生&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、學生間之案件。
─ 由行為人所屬學校處理,保障學生受教權。
- (二) 性別工作平等法 ( 性工法 ) →被害時地
─ 職場,作為工作場所,工作關係→勞委會。
─ 雇主對受僱者or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被害之案件。
─ 由被害人之雇主處理,保障工作權。
- (三) 性騷擾防治法 ( 性騷法 ) → 排除性侵害
─ 一般場域,非屬校園職場→內政部。
─ 其他案件(一年之內)。
─ 由行為人所屬機關 / 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。
參、心理師於校園性別事件中之角色與工作原則
- 1.教部校安通報:至遲不超過24小時,另依校安事件屬性及輕重程度處理(甲乙丙級)
- ─ 法律依據 (性平法§21、防治準則§16)。
─ 責任主體 (校長、教職員工友)。
- 2.法定警政通報:至遲不超過24小時
─ 法律依據 (性侵法§8、兒少法§53、家暴法§50、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§9、身障保法§76)。
─ 責任主體 (醫事、社工、教育、保育、警察、司法人員及其他)。
保密規定─
- 1.行政罰 ─
- (1) .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(性平法§36)。
- (2) .6千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(兒少法§100、家暴法§62、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§36)。
- 2.行政懲處 ─
- (1).解聘、免職 (性平法§36之一、教師法§14) 。
- (2).申誡、記過、大過 (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/校長成績考核辦法)。
肆、實務研討─心理師面對校園性別事件之現況與未來
- (一) 被害者心理輔導
- ●情緒理解與支持
- ●危機介入(醫療、社政、保護措施、教育權……)
- ●陪同渡過事件之負面衝擊
- ●評估篩選與轉介
- ●心理輔導
- ●長期心理治療
- ●法規知識與權益
- ●性別平等教育
- (二) 行為人心理輔導
- ●若心理輔導為強制義務,懲罰→協助
- ●同盟關係建立
- ●再犯預防方案
- ●諮商評估報告
- ●性別平等教育實施
兼任輔導教師知能研習:
「心理師面對校園性別事件之處境與因應~
專業挑戰、超越與精進」工作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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